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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3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蒙友年、蒙承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友年,蒙承进,蒙祖昆,蒙祖恒,蒙祖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3执396号申请执行人蒙友年,男,194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蒙承进,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蒙祖昆,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蒙祖恒,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蒙祖甜,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蒙友年与被执行人蒙承进、蒙祖昆、蒙祖恒、蒙祖甜财产损害纠纷一案,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803民终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蒙承进在贵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分社有存款,依法应当扣划用于清偿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蒙承进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分社账号90×××15的存款人民币1953元至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账户,用于清偿本案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骥审判员 陈菲勇审判员 梁汝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泽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