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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3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肖翠平与许梁、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翠平,许梁,许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2326号原告:肖翠平,女,汉族,1982年11月5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刘夏光,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梁,男,汉族,1988年10月16日生,住山东省临朐县。被告:许娟,女,汉族,1982年7月12日生,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翠平诉被告许梁、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翠平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翠平撤回起诉。诉讼费5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德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褚运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