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朱瑞莲与麻金剑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瑞莲,麻金剑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624号原告:朱瑞莲,女,汉族,1976年1月30日生,住平原县。被告:麻金剑,男,汉族,1975年4月14日生,原住平原县。现暂住济南市。原告朱瑞莲与被告麻金剑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瑞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君人民陪审员 田桂军人民陪审员 任双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士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