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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朱瑞莲与麻金剑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瑞莲,麻金剑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624号原告:朱瑞莲,女,汉族,1976年1月30日生,住平原县。被告:麻金剑,男,汉族,1975年4月14日生,原住平原县。现暂住济南市。原告朱瑞莲与被告麻金剑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瑞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君人民陪审员  田桂军人民陪审员  任双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士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