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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大华与杨开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华,杨开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744号原告张大华,男,195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被告杨开成,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原告张大华诉被告杨开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张大华于2017年8月30日以已经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大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大华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