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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3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申鹏诉被告张克斌、高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鹏,张克斌,高玉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903号原告申鹏,男,汉族,1990年8月10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张克斌,男,汉族,1961年8月25日出生,原住延安市安塞。被告高玉才,男,汉族,1964年6月18日出生,原住延安市。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申鹏诉被告张克斌、高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张克斌、高玉才的准确住址、联系方式,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住址及下落不明的证据,且拒绝公告送达及交纳公告费用,现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材料,故原告所诉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申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47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延笑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