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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4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淮北金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李煜、葛成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金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煜,葛成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1186号原告:淮北金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马场村。法定代表人:高海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小兵,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煜,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葛成虎,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淮北金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冠鑫源制动科技有限公司、况斌、李煜、葛成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立案。原告淮北金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煜、葛成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金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煜、葛成虎的起诉。审 判 长  赵德力审 判 员  李晓婷人民陪审员  王桂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