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锦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2民初967号原告:锦州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XX号。法定代表人:毕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系锦州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XX号,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锦州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减半),由原告锦州某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红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