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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娄纹豪与尉丽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1,尉丽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967号原告:娄某1,男,201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系学龄前儿童,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法定代理人:娄某2,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系阿拉善盟公安局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慧,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尉丽媛,女,1989年1月12日出生,蒙古族,系中国银行巴彦浩特分行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丽红,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负责人:张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丞,系该公司职员。原告娄某1尉丽媛诉被告尉丽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娄某1于2017年8月30日以原告治疗未终结,无法确定本案实际赔偿数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娄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16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立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