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魏跃辉与河南省中安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冯瑞东、魏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跃辉,冯瑞东,魏卫东,河南省中安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豫0183执2613号申请执行人:魏跃辉,男,汉族。被执行人:冯瑞东,男,汉族。被执行人:魏卫东,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安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魏跃辉诉河南省中安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冯瑞东、魏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安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冯瑞东、魏卫东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立即执行。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弘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