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3执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魏跃辉与河南省中安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冯瑞东、魏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跃辉,冯瑞东,魏卫东,河南省中安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豫0183执2613号申请执行人:魏跃辉,男,汉族。被执行人:冯瑞东,男,汉族。被执行人:魏卫东,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安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魏跃辉诉河南省中安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冯瑞东、魏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安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冯瑞东、魏卫东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立即执行。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弘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