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村支行与被告乔红霞、王红梅、张国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村支行,乔红霞,王红梅,张国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1207号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村支行,住所地:河津市樊村镇樊村;主要负责人:原华平,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国金,男,1978年3月16日生,系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斌,男,1974年8月18日生,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乔红霞,女,1982年10月13日生,汉族,河津市小梁乡南原村人,现住河津市小关住宅楼*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42703198210130345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鹏,男,1981年10月1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河津市小关住宅楼*号楼*单元***室。系乔红霞丈夫。被告:王红梅,女,1978年8月25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林业局民林胡同12号,系河津市计划与生育局工作人员。身份证号:142703197808250021被告:张国一,男,1981年1月26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中友商场中单元17楼东户,系河津市文化局工作人员。身份证号:410105198101264479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村支行(以下简称樊村支行)与被告乔红霞、王红梅、张国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樊村支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村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村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村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李阳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杨光玺书 记 员 贺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