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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寇云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刑初71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寇云强,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18日被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7)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寇云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寇云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6日2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小区×号楼东侧,被告人寇云强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杨某(女,34岁,北京市顺义区人)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马自达牌轿车窃走。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75000元。被告人寇云强于2017年1月5日被民警抓获归案,涉案车辆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对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寇云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寇云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亦未提出相应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6日2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小区×号楼东侧,被告人寇云强伙同他人将杨某(女,34岁,北京市顺义区人)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马自达牌轿车(车牌号:×××)窃走。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75000元。被告人寇云强于2017年1月5日被民警抓获,涉案车辆已起获并发还杨某。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下列证据:1.被害人杨某的陈述:2016年12月15日20时许,我将车牌号×××的一辆红色马自达轿车停放在马坡地区×小区×号楼东侧,第二天中午11时许发现车不见了,我随即报警。车辆的所有人是我的哥哥,平时是我在驾驶。车辆是2010年10月购买的。2.证人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6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我去北皋找侯某玩,在场的还有小军(姓寇,东北人)和一名不认识的男子。差不多凌晨左右,我们开着一辆侯某从黑市上买的车出门去偷东西。我们开车到了顺义区的一个小区,我拿着从网上买的T型锥子打开了一辆奥迪车驾驶室的门,车上什么东西都没有,我们便离开了。后又遇到一辆红色马自达轿车,小军和那名我不认识的男子下车,小军用锥子把车打开,我听到谁说了一句有车钥匙,我知道小军要将马自达轿车偷走,我和侯某又开车去偷了几辆车上的东西。小军将车停放在一个小树林里,一直没动,后来我才开走的。谢某辨认出侯某与寇云强即为与其一同盗窃机动车及车内物品的两名男子。3.被告人寇云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11月份一天晚上,我和一名不知道名字的男子一同从侯某的暂住处出发去了顺义区一个小区,我们发现一辆红色马自达6轿车,我们用T型工具把车门打开,发现里面有车钥匙,我们商量后,我把车开到了旁边的树林里,后来谢某把车开走了。车是2010年的,我的同案在偷完车后打开前机器盖子看的。寇云强辨认出侯某与谢某即为与其一同盗窃汽车车内物品的两名男子。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及调取的监控录像证明:经民警调取马坡某小区案发现场监控录像,2016年12月16日2时许,一辆银色轿车停在小区门口一辆黑色轿车旁边,银色轿车上下来一人进入黑色轿车驾驶室,其后乘坐银色轿车离开,后该车进入一小区;2时20分许,一车上下来3人,有人打开另一辆车门进入车内,其后两车相继离开;2时30分许,一辆银色轿车从小区出来,其后等待另一辆小轿车出来,两车人员下车调整后先后离开。4.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车架号码为×××的小型客车购买人为杨兵;2017年1月5日民警将谢某所驾驶的车架号为×××的红色马自达6轿车予以扣押并已于2017年2月9日发还被害人杨某。5.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证明:车牌号为×××的马自达牌汽车评估价格为人民币75000元。6.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12月16日17时16分许杨某报警;2017年1月5日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将寇云强抓获。7.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电话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寇云强的身份情况。8.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寇云强曾接受刑罚处罚的情况。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形式来源合法,具有关联性,对言词证据相互印证部分及其他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寇云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寇云强犯有盗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寇云强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判决如下:被告人寇云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晓丽人民陪审员  王淑蚕人民陪审员  孙家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郡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