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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怀化市华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何丽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怀化市华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何丽华,简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198号。负责人:丁跃恒,行长。被执行人:怀化市华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经开区舞阳大道商贸城6号楼9号门面。法定代表人:何丽华,经理。被执行人:何丽华。被执行人:简新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怀化市华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何丽华、简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怀化市华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何丽华、简新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该被执行人履行(2016)湘1202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怀化市华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何丽华、简新华应当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700000元、支付利息38054.90元及部分利息、罚息和承担案件受理费20442元。本院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怀化市华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何丽华、简新华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赵振华审判员  周 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婕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