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刑终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梅振华、刘益新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振华,刘益新,谢凤元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刑终148号原公诉机关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梅振华,绰号“壮哥”,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沙洋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现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被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2016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6日被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益新,绰号“牛阿子”,男,1975年3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2015年7月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被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赌博的违法行为于2016年12月20日被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查获,次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5日被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谢凤元,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现住湖北省钟祥市。因赌博的违法行为于2016年12月20日被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查获,次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5日被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取保候审。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审理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梅振华、刘益新、谢凤元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鄂0804刑初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梅振华、刘益新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三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梅振华提议与刘益新合谋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由梅振华负责邀约本地参赌人员和联系运输参赌人员的车辆,刘益新负责提供赌博场地、设置赌博工具并安排“哨兵”负责望风。后梅振华联系被告人谢凤元,让其负责邀约钟祥的参赌人员,并承诺给其好处费。12月20日,被告人梅振华等人在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镇何场村二组李某1家中开设赌场,邀约了范某梅、蒋国辉、张某1、王某1等30余人到赌场利用麻将牌“推筒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10%的比例对庄家所赢取的款项进行抽头。至案发,赌场累计抽头渔利数额达人民币4万元。公安机关接警后于同日在现场将被告人刘益新、谢凤元抓获;2017年1月5日,被告人梅振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证人曾某、李某1、李某2、李某3、苏某、张某2、杜某、戴某、代启富、蒋国辉、孙某1、宋某、熊某、全某1、刘某1、郑某、蔡某、邹某、全某2、张某3、范某梅、刘某2、张某4、张某5、韩某、王某2、宁某、王某1、李某4、张某6、张某1、张某7、张某8、向某、杨某、陈某、余某、张某9、杨青海、孙某2、舒某、刘某3等人的证言,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及三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梅振华、刘益新、谢凤元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等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梅振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撤销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2015)鄂江陵刑初字第0011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刘益新所宣告的缓刑(原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刘益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谢凤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对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梅振华、刘益新上诉均提出:原判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梅振华、刘益新及原审被告人谢凤元开设赌场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所采信的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核实,其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梅振华、刘益新及原审被告人谢凤元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等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梅振华、刘益新在共同犯罪中积极组织、策划,且分工明确,互相配合,依法均应认定为主犯,其中刘益新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谢凤元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梅振华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益新、谢凤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梅振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刘益新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并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后,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综合谢凤元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谢凤元适用缓刑。关于上诉人梅振华、刘益新提出“原判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综合考量二上诉人具有的相关量刑情节,并根据其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人身危险性,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相应刑罚,并无不当。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加友审判员 姜 勇审判员 扶正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