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25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成都新港海绵有限公司、邓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新港海绵有限公司,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25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新港海绵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家具产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74333338L。法定代表人刘家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邓军,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成都新港海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邓军逾期未履行生效��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新港海绵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军被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变现,申请执行人成都新港海绵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黄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