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3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费爱忠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新兴营销服务部、张耀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爱忠,张耀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新兴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3517号原告:费爱忠,男,196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张耀坚,男,1983年2月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新兴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负责人:温梓雄。原告费爱忠诉被告张耀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新兴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新兴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366.85元、误工费2,700元、物损费2,500元,合计6,566.85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张耀坚赔偿。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费爱忠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爱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傅月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仙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