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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民初3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姚勇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勇,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3643号原告:姚勇,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玲(特别授权),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于清(特别授权),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中路二段35号四川中银大厦32楼3201-3213。法定代表人:潘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科苑街50号。法定代表人:王苍,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春,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系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冬,女,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系该行员工。原告姚勇与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蒲蓉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勇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姚勇负担。审判员 仲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雨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