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7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正祥、母菊英与四川通讯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祥,母菊英,四川通讯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7875号原告:赵正祥,男,汉族,1969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青川县。原告:母菊英,女,汉族,1971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青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正祥,男,汉族,1969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青川县。被告:四川通讯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王钰洁。原告赵正祥、母菊英与被告四川通讯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正祥、母菊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正祥、母菊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晋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