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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2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唐小芳与姚国雄、邓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芳,姚国雄,邓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1民初2146号原告:唐小芳,女,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连,邵东县东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国雄,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邓建平,女,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唐小芳与被告姚国雄、邓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小芳及诉讼委托代理人陈文连,被告姚国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建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小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4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3日,被告姚国雄以经商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还款期限为2015年9月3日,姚国雄出具了书面借条。后姚国雄支付利息到2015年4月3日,到期后,姚国雄未再还本付息。特诉诸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姚国雄承认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但称目前经济困难,自己在外面的投资没有收回,要求原告减免利息,本金以后分期分批还。被告邓建平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二被告的户籍证明及婚姻证明、借条、银行明细对账单等证据,被告姚国雄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认定本案案件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3日,姚国雄以经商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四倍计算,还款期限为2015年9月3日。款项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借款后姚国雄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3日,此后未再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姚国雄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姚国雄除支付部分利息外,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全部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确认。涉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邓建平负有偿还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姚国雄、邓建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唐小芳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5年4月4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1200元,由被告姚国雄、邓建平承担。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义务人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权利人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审 判 长  姚作化人民陪审员  张希卫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龙岩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返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