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5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诉被告粟明和、李义晖、粟勇、冯朝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粟明和,李义晖,粟勇,冯朝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710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负责人:叶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华,系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系该支行员工。被告:粟明和,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李义晖,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粟勇,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冯朝君,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诉被告粟明和、李义晖、粟勇、冯朝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兴萍人民陪审员 马洪荣人民陪审员 曾理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