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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2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利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2刑初271号公诉机关陆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利平(曾用名李自强),男,汉族,1995年10月21日生于云南省罗平县,小学文化,住罗平县。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8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陆良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利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关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利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李利平在陆良县城世纪花园对面“洗车人家”店内,将店主胡某的现金8200元及价值人民币2971元的金色OPPOr9手机盗走销赃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胡某的陈述,监控视频光碟,现场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价格鉴定意见书,前科材料及户口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利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巳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利平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利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缴纳)。二、涉案赃款和赃物依法予以追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吉华人民陪审员  张绍桥人民陪审员  刘德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栩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