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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焦光平、王正芳与赵万秀、王明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光平,王正芳,赵万秀,王明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383号原告:焦光平,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正芳,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赵万秀,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明凯,男,199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光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3863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焦光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正芳、赵万秀、王明凯3863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冯水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