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书深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书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670号罪犯黄书深,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福建省蕉城区人,汉族,文盲,原系宁德市蕉城区“弘福”副食品经营部驾驶员。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蕉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宁刑终字第1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0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黄书深于2011年1月2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68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违规情况:考核期(2014年3月至2017年3月)违规2次,2017年1月前违规2次累计扣4分(其中2016.6.27因私藏违禁品被110通报被一次性扣3分),2017年1月后无违规。经教育后,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自2014年7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积分3470分。考核期自2014年3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积分3950分,兑换6次表扬。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6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书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服刑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书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