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84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显明被执行人:四川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德申请执行人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902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财产已进行轮后查封,现待另案处理后参与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902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晓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