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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谭雄辉、谭平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雄辉,谭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01刑初211号公诉机关恩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雄辉,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恩施市。因犯盗窃罪,2014年12月18日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恩施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7日解除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29日被恩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被告人谭平,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恩施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6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7日解除取保候审。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恩市检诉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雄辉、谭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雄辉、谭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谭雄辉、谭平伙同向超(在逃)三人在恩施市沐抚集镇谭某1经营的“万家居灯具”商店二楼,开设以扑克为赌博工具,以“炸金花”方式赌博的场所,并邀约胡某、朱某、尹应节、谭某2等人到该赌场赌博,谭雄辉、谭平、向某从中抽成获利。2016年3月7日,被告人谭平到恩施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并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同年3月17日,被告人谭雄辉到恩施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并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胡某、谭某1、刘某、朱某、尹应节、谭某2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谭雄辉、谭平的供述及视听资料光盘2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雄辉、谭平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公诉机关以谭雄辉、谭平开设赌场,从中抽成获利三十余万元,属于“情节严重”的指控,因本案中抽成获利的数额仅有被告人谭雄辉、谭平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认定被告人抽成获利三十余万元的证据不足;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均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但本案并不是在网上开设赌场,因此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故对于公诉机关“情节严重”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谭雄辉、谭平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决定均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谭雄辉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经对被告人谭平进行拟适用非监禁刑社会调查,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及邻居表示谭平日常表现较好,社区矫正机构也愿意落实好社区矫正及帮教措施,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谭平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雄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谭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依法追缴被告人谭雄辉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谭平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吴 红审判员 李中华审判员 王 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