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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执1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阎修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阎修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2执1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阎修文,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石柱县。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阎修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渝0232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阎修文未履行义务,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阎修文支付3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4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阎修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阎修文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阎修文未按期履行。本院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阎修文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情况,查明阎修文所有的房屋已被石柱县人民法院查封,现阎修文因涉嫌犯罪,已被石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时,走访了阎修文所在的社区,查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阎修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阎修文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款3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400元。经查,被执行人阎修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阎修文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意见,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兴文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徐永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