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财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蔡春杰、鲁广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春杰,鲁广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财保193号申请人蔡春杰,女,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庆市龙凤区。被申请人鲁广成,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炼化分公司职工,现住大庆市红岗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及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70000元财产及银行存款。申请人以周洪林所有的让胡路区银亿阳光城B-37-1-601室(庆房权证让胡路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12.02㎡)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数额共计27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申请人鲁广成名下价值270000元财产及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及冻结;二、依法对担保人周洪林所有的让胡路区银亿阳光城B-37-1-601室(庆房权证让胡路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12.02㎡)予以查封。财产保全费187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宝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雪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