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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3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江西名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曹余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名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曹余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3执61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名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县万福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6749697587。法定代表人:程敬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云,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曹余良,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经商,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名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余良(2016)赣0423民初43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曹余良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邮寄无法送达,后于27日向被执行人曹余良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曹余良当天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在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分别于2017年4月13日、5月9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曹余良无银行及网络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等财产可供执行;并在内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上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曹余良无工商登记信息;所以,被执行人曹余良经本院穷尽法定查询途径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曹余良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4月26日将被执行人曹余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江西名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财产调查告知函和执行措施采取情况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曹余良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情况,并告知其应在十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曹余良的财产线索,逾期不提供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江西名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曹余良的财产线索;并与申请执行人江西名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谈话,说明本案被执行人曹余良无财产可供执行,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江西名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发现被执行人曹余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43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2043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曹余良经法定查询途径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且申请执行人江西名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聂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