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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包玉兰与吕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玉兰,吕慧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837号原告包玉兰,女,蒙古族。被告吕慧华,男,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玉兰诉被告吕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玉兰于2017年8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慧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玉兰撤回对被告吕慧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由原告包玉兰承担。审判员  XX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桂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