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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厦门市佰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美仙、苏荣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佰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美仙,苏荣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2596号原告:厦门市佰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禾祥东路108号鸿运大厦B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692647503。法定代表人:洪雅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钟、陈鸿雁,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美仙,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苏荣春,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厦门市佰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美仙、苏荣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厦门市佰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市佰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市佰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市佰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尤丽端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