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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6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玉霞与徐渭欣、卜七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霞,徐渭欣,卜七龙,袁同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6280号原告:王玉霞,女,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徐渭欣,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卜七龙,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袁同心,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王玉霞与被告徐渭欣、卜七龙、袁同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王玉霞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霞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王玉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