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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张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张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初120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嗣弘,江西弘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华,男,汉族,1978年4月21日出生,住武宁县。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 薇审判员 罗柳军审判员 罗 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