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冰与被执行人李艳梅、杨凯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冰,李艳梅,杨凯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韩冰,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李艳梅,女,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杨凯松,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回族,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韩冰与被执行人李艳梅、杨凯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通仲字[2015]第01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冰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李艳梅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韩冰与被执行人杨凯松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韩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通仲字[2015]第014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伟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