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执8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山东博山水泵设备厂、泰安市角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博山水泵设备厂,泰安市角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8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博山水泵设备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过境路高速路口立交桥南1000米。被执行人:泰安市角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角峪镇唐庄村东。山东博山水泵设备厂与泰安市角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63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泰安市角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博山水泵设备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泰安市角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隆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