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威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231号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经济开发区尧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5621787678。诉讼代表人: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徐迎春,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桐梓坡西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170714203。法定代表人:吉为。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2017年8月30日,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26元,减半收取3013元,由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毅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