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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代占熬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占熬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5刑初11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占熬,住蠡县。2016年4月18日因涉嫌犯容留妇女卖淫罪主动到蠡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以蠡检公诉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占熬犯容留妇女卖淫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红、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占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在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代占熬在蠡县南关村“上一当”按摩店内,容留李某、刘某卖淫。公诉机关并提供相应证据,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容留妇女卖淫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法庭依法判决。被告人代占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在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代占熬在其经营的蠡县南关村“上一当”按摩店内,容留李某、刘某等人卖淫,从中提成,获取非法利益。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刘某、赵某、梁某、郭某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户籍及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占熬以营利为目的,容留妇女在其管理的场所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代占熬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代占熬违法所得二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崔泽民审 判 员  孔卫映人民陪审员  刘静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