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14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司梦武、布乃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梦武,布乃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431-3号申请执行人:司梦武,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布乃义,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在执行司梦武与布乃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8日以(2016)鲁1521执143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布乃义所有的车牌号鲁P×××××小型汽车,现因查封的车辆经过法律程序后需要过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布乃义所有的车牌号鲁P×××××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田立强审 判 员 王广义人民陪审员 陈风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守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