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詹玉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玉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2刑初937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玉杰,男,汉族,1950年7月1日出生,文盲,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8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9日被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于同年8月31日由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19日被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公诉刑诉(2017)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玉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大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玉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及庭审查明,2016年8月20日7时许,被告人詹玉杰在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大楼住院期间趁15楼神经内科2病区综合治疗室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黄某病床上提包盗走。经查,该包内装现金2992.2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退黄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詹玉杰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身份信息表、扣押及退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玉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詹玉杰认罪,系初犯、偶犯、且赃款已全部追退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玉杰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郜彬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