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7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罗永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罗永清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761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永清,女,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现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罗永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雅瑞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瑞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收取1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秀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夏郑璐子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