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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建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24执83号申请执行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法定代表人:苏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付建军,男,蒙古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农民,住所地辽宁省彰武县章古台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建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号为(2017)辽0124执83号一案中,因此案已委托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6)辽0124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百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志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