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终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广州誉东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誉东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73民终6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誉东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林承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春梅,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詹启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升,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誉东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7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誉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春梅,被上诉人三面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升参加了本院组织的法庭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誉东公司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请求发回重审;2.一二审费用全部由三面向公司承担。主要上诉理由:(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书说明××,是华南商业网的域名;(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130447,华南商业网属广州愿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且实际从2013年8月20日起在经营,因此不同意三面向公司关于誉东公司是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诉讼主体;(三)根据《域名转让协议》,2013年7月30日,××域名已转让给广州愿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四)根据在网上搜索华南商业网,已关闭属非营业状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誉东公司的上诉请求。三面向公司答辩称:提交公证书,清楚证明侵权的时间点,涉案网站的实际经营者为誉东公司,不存在誉东公司所说涉案网站经营人为案外人的情况。实际上誉东公司所说的誉东公司与愿创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同一人,请二审法院驳回誉东公司的上诉请求。三面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誉东公司支付稿酬、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2.誉东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连锁竞争攻略》一书于2005年10月由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该书版权页标注有:王蓁著,2005.10,?2005-2015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05)第109672号,书号为ISBN7-109-10261-0,字数为360千字,定价39元。该书第四篇第200至203页为《连锁零售企业单品化管理的重要性》(以下简称涉案文章)一文,该文标注:作者王蓁。2005年3月8日,三面向公司和王某签订一份《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约定:三面向公司委托王某汇编《中国营销与策划学人文库》之《侵蚀—中国连锁零售行业竞争对策》(暂定名)一书,三面向公司委托王蓁汇编的上述作品及其汇编作品中包含的每篇文章,除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和本合同约定的转让价金外,在合同期内版权归三面向公司所有,王某不得将三面向公司委托汇编的上述作品以同名或变换名称将其全部或部分以转让或授予等形式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转让作品共计364千字,转让价金为50元/千字,共计18200元;双方确定本汇编作品署名为王某著,三面向公司可在适当位置署名策划、版权所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三面向公司盖章之日起生效,版权转让期为10年;等。该合同的《版权转让合同附表》中序号47列明了涉案文章,字数3500字,2003年刊载于《中国商报》。2015年1月20日,三面向公司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对查看相关网页并进行相关操作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该处受理了三面向公司的申请。2015年1月20日,该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监督三面向公司的工作人员韩某操作其本人携带的型号为联想E430的电脑并使用该处的无线网络,查看相关网页内容并进行操作。本次保全证据的过程采用屏幕录像的方式,共取得两段录像文件,文件名称为“录像1”、“录像2”(同时各自动生成“1xe”、“1xe.player”文件),保全所得录像文件的保存路径为“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20150120-E430”。上述保全工作结束后,该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监督三面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启智将上述保全所得的存有录像文件“录像1”、“录像2”的文件夹刻录至光盘存储,共111份(其中1份留存于公证卷宗,110份分别附于公证书后)。在上述保全证据过程中,该处公证员制作了《操作步骤》。该处于2015年1月30日出具了(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870号公证书,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操作步骤》系该处公证员在上述保全证据过程中现场制作所得,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证物袋光盘是三面向公司的工作人员韩倩倩于2015年1月20日在网上保全过程中产生的屏幕录像文件刻录所得,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上述公证书所附《操作步骤》第198点载明:点击“建立连锁零售企业单品化管理的重要性_华南商业网”,进入页面浏览,并查看相关页面显示的内容等。经一审法院当庭查验,三面向公司所提供的(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870号公证书所附光盘的封存状态完好,没有被拆封的痕迹。在一审法院当庭拆封并使用法庭计算机播放上述封存光盘,光盘显示:域名为“hnchain.com”的网站(以下简称被控侵权网站)上载有涉案文章《连锁零售企业单品化管理的重要性》一文的节选内容(节选内容的标题为《建立连锁零售企业单品化管理的重要性》),该文章标题下标注时间为2006年3月26日;复制该页面域名“hnchain.com”,将其粘贴至“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网站域名栏,进行备案信息查询,查询结果:主办单位广州誉东广告有限公司(即本案誉东公司),网站名称华南商业网,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B2-20050284号-1,网站首页网址××、××.cn、www.hnchain.cn。经比对,公证保全的文章与三面向公司主张著作权利并载于《连锁竞争攻略》一书中的涉案文章的第一至第五自然段的内容基本一致,并对节选内容重复使用了一次,节选内容的字数约1500字。誉东公司出示的ICP备案信息与三面向公司出示的保全证据公证书显示域名“hnchain.com”(即被控侵权网站)的备案信息一致。誉东公司出示的增值经营许可证显示:公司名称愿创公司;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130447;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中文名称华南商业网;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域名www.41q8.com、www.41q8.net、www.hsw666.com、www.hsw666.net;等。誉东公司出示的互联网数据合同显示:(1)誉东公司(地址:广州市滨江东路)与睿江公司约定,誉东公司在睿江公司代理机房中安装网站节点服务器设备,并接入CHINANET网上;期限2013年1月19日至2014年1月18日,费用合计8000元;等。(2)愿创公司(地址:广州市滨江东路)与睿江公司约定,愿创公司在睿江公司机房中安装网站节点服务器设备,并接入CHINANET网;期限2014年1月19日至2015年1月18日,费用合计8000元;等。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誉东公司称其出示的ICP备案信息是于2016年11月25日在网上打印的,另外,誉东公司对其出示的互联网数据合同显示誉东公司与愿创公司的签约地址一致未作解释。三面向公司以誉东公司未经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在被控侵权网站发布了其享有著作权的4篇文章为由,于2016年9月6日分别提起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讼合计4宗[案号为:(2016)粤0105民初7165-7168号]。三面向公司主张每案支出律师费为3000元,并提交了4份律师代理费发票(发票号码为26740527-26740530),票面金额合计12000元;三面向公司另主张分摊到每宗案件的公证费、交通费、餐饮费等维权费用为600元,但三面向公司没有提交具体的单据。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权属的证据。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汇编若干作品,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本案中,三面向公司提供的《连锁竞争攻略》一书中包含涉案文章,该文作者署名为王某。三面向公司与王蓁签订的《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及其《版权转让合同附表》可以相互印证涉案文章的作者是王某,在誉东公司没有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王某为涉案文章的作者,并依法享有著作权。王某与三面向公司签订《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将涉案文章的著作财产权附期限的转让给三面向公司,该约定是缔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亦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鉴于三面向公司提供的《连锁竞争攻略》一书标注有“?2005-2015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内容,与《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及其《版权转让合同附表》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三面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获得了涉案文章在合同期内除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之外的著作权,三面向公司有权对此期间内发生的侵权行为提起本案诉讼。涉案文章刊载于被控侵权网站,该被控侵权网站的主办单位为誉东公司的事实,有三面向公司提供的保全证据公证书予以证实;并有誉东公司提交的ICP备案信息予以佐证,故一审法院予以认定。誉东公司向一审法院出示的其他信息查询打印件的形成时间均在三面向公司诉请的侵权时间之后,而誉东公司向一审法院出示的增值经营许可证上记载的经营许可证编号和网站域名与三面向公司诉请侵权的许可证编号和被控侵权网站域名并不一致,再者,誉东公司出示的互联网数据合同也只是反映了其曾委托他人托管服务器,并非转让,誉东公司出示的证据未能推翻保全证据公证所载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对誉东公司主张被控侵权网站的主办单位另有他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经比对,被控侵权网站上刊载的文章与三面向公司权利文章的第一至第五自然段的内容基本一致,节选内容字数约为1500字。三面向公司已明确表示没有授权或许可誉东公司刊载涉案文章,誉东公司在未经三面向公司许可,亦未向三面向公司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主办的网站上刊载三面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文章,其行为已侵害了三面向公司对涉案文章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三面向公司要求誉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涉案文章在誉东公司主办的网站上刊载,丰富了誉东公司主办网站的内容,同时誉东公司作为主办单位,对该网站的上传信息负有严格审查、信息清理和更新的义务,故誉东公司以涉案文章上传时间早于其公司成立时间为由拟免除其责任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鉴于三面向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誉东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独创性程度、誉东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因素,参考我国相关稿酬支付标准,再考虑三面向公司针对誉东公司提起4件维权诉讼等因素,并对合理维权费用进行分摊后,酌情认定誉东公司承担本案的赔偿数额为3200元(该金额含三面向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三面向公司诉讼请求超过上述酌定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誉东广告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三面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200元。二、驳回三面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誉东公司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誉东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7)粤广广州第012422号公证书,拟证明华南商业网使用域名××;2.编号为粤B2-20130447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拟证明华南商业网属广州愿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且实际从2013年8月20日起在经营,是网站的主办单位;3.《域名转让协议》,拟证明2013年7月30日,××域名已转让给广州愿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4.网上搜索华南商业网页面资料,打印件,拟证明根据在网上搜索华南商业网,已关闭属非营业状态。三面向公司质证认为,前述证据不是新证据,且三面向公司不是誉东公司提交的合同当事人或参与者,不予质证。上诉人誉东公司承认在签订前述《域名转让协议》后没有到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刊登案涉侵权文章的网站是否为上诉人誉东公司所开办的。根据被上诉人三面向公司所提交的案涉公证书记载,案涉侵权文章刊登在“http://××”网站中,而誉东公司出示的ICP备案信息与三面向公司出示的保全证据公证书显示域名“http://××”的备案信息一致。上诉人誉东公司在二审期间所提交的编号为粤B2-20130447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域名转让协议》等材料,均不足以否认被上诉人三面向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故上诉人誉东公司上诉称前述网站的开办者并非该公司,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至于案涉网站是否已经实际停止运营,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经原审法院当庭比对,被控侵权网站上刊载的文章与三面向公司权利文章的内容基本一致,且字数约为3500字。三面向公司已明确表示没有授权或许可誉东公司刊载涉案文章,誉东公司在未经三面向公司许可,亦未向三面向公司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主办的网站上刊载三面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文章,其行为已侵害了三面向公司对涉案文章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对于本案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誉东公司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誉东广告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宏审 判 员 蒋华胜审 判 员 丁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榆岚书 记 员 汤 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