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4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李友均、浙江中奥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友均,浙江中奥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4087号申请执行人李友均,男,1967年2月6日出生,住。被执行人浙江中奥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水阁工业区绿谷大道346号,组织机构代码:78966346-8。法定代表人王建义。本院在执行(2017)浙1102执4087号申请执行人李友均与被执行人浙江中奥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浙11执监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02执40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厉子勇审 判 员 王思允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