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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行终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忠、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忠,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黄山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皖10行终6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忠,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刚,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大伟,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北海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0030031452804。法定代表人王曙辉,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华,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市委市政府大楼。法定代表人孔晓宏,市长。委托代理人徐靖,该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郑文兵,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忠因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以下简称黄山公安分局)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7)皖1021行初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9月19日7时45分,黄山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报警台接到赵金胜的电话报警称:不知什么原因,有十几个人在抢其在太平湖陵山水域养殖的鱼,要求出警处理。110指挥中心接警后向太平湖派出所下达了指令,该所民警接警后,及时出警现场了解情况。查明赵金胜所报警情系太平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对太平湖水域非法养殖设施进行强制拆除。该所民警于7时51分向110指挥中心反馈了以上情况,于7时52分通过电话189××××1110与赵金胜联系,将此情况向其进行反馈,告知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接警受理范围,并解释有异议可以到黄山区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解决。一审法院另查明,在赵金胜报警之后,黄山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报警台接到王忠的报警,称:2016年9月19日大批政府组织的人员在没有任何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将王忠养殖网箱违法强拆。所报警情与赵金胜报警内容基本相同,110指挥中心报警台接警工作人员直接向王忠回复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接警受理范围,并解释和告知其有异议可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2016年10月14日王忠以黄山公安分局未履行接处警及立案调查的职责违法及要求其履行职责,向黄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7年1月6日黄山市人民政府作出黄政复决[2016]56号行政复议决定,驳回王忠的行政复议申请。王忠不服,于2017年1月1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黄山公安分局对报案未依法履行接处警及立案调查处理职责行为违法;2.责令黄山公安分局对报案事项进行处理;3.撤销黄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黄政复决(2016)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王忠的报警事项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二、黄山公安分局接警后认为不属其职责范围的投诉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置并作出必要的解释。关于争议焦点一,太平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依据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政府管理辖区内的行政事务的政府机构。王忠的报警事项为太平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对太平湖水域的非法浮动设施进行集中清理。对王忠的网箱拆除行为是该集中清理过程中的一部分,是太平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代表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政府行使对太平湖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制止、侦查违法犯罪行为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政府机构作出的管理行为,其合法性的审查不属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故对太平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当天集中清理行为的报警,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太平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有无行政执法和强制权及其行政管理行为是否合法也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故王忠认为太平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是事业单位、无行政执法权和其拆除的行为违法,黄山公安分局应当接警处理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争议焦点二,赵金胜于2016年9月19日7时45分电话报警,黄山公安分局处警民警查明其报警事项是以上所述政府部门集中清理行为。处警民警及时将该情况及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接警受理范围告知了赵金胜,并解释有异议可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同时反馈给110报警服务台。110报警服务台作了相关登记。对于当日7时45分之后的王忠的报警事项,其内容为重复上述情况或大致相同,不构成新的报警。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人员接警后直接告知王忠的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接警受理范围,并作了可向有关职能部门投诉的解释,符合《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为此,黄山公安分局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投诉及时依法进行了处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其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不存在未依法履行职责行为。黄山市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受理了王忠的复议申请,核实了黄山公安分局接处警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王忠所称其复议延期和未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违法的观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王忠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忠负担。宣判后,王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王忠是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镇的渔民,是太平湖水域的合法养殖户,养殖网箱受物权法保护。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大批人员于2016年9月19日将王忠养殖网箱进行了违法强拆,其报警要求公安出警保护,制止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黄山公安分局没有作出任何处理。经过法院审理及王忠的举证证明强拆主体系太平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该主体只是一个事业单位,无行政强拆权,其实施的强拆行为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一审法院认定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明显错误。请求:1.撤销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021行初14号行政判决;2.确认黄山公安分局对报案未依法履行接处警及立案调查处理职责行为违法;3.责令黄山公安分局履行职责对报案事项进行处理;4.撤销黄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黄政复决[2016]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5.诉讼费用由黄山公安分局、黄山市人民政府负担。黄山公安分局辩称,一、本案事实清楚,处置适当。2016年9月19日7时45分,黄山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赵金胜的电话报警后,于7时47分指令黄山公安分局太平湖派出所进行处置。该所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立即向所领导汇报,所领导立即带领民警赶到报警人报称事项现场。经了解系太平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对非法养殖设施进行拆除的统一行动。该所民警依照规定于7时51分向110指挥中心反馈了该警情并于7时52分与赵金胜取得联系,向赵金胜说明情况,告知赵金胜拆除非法养殖的网箱属行政执法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接处警受理范围,存在问题可以向太平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反映。11时52分,黄山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报警台接到本案上诉人王忠的报警,此前一段时间也接到多名报警人报警,反映的警情与赵金胜报警内容完全或基本相同,接警工作人员判明该警情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告知报警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并给予详细解释。二、黄山公安分局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黄山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赵金胜的报警电话后,迅速下达指令,黄山公安分局太平湖派出所接到指令后迅速出警赶到报警人报称事项现场,在全面了解掌握情况后及时与报警人联系,对报警人进行解释并告知其救济渠道。本案上诉人王忠所报警情,系政府相关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不是违法犯罪活动,不属公安机关管辖案件范围,要求黄山公安分局出警保护,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公安部颁布的《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三十二条“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单位求助,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和第三十九条第(五)项“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投诉,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并作出必要的解释”的规定,黄山公安分局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对王忠的报警处置程序合法适当。综上,王忠提起的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人民法院驳回。黄山市人民政府辩称,黄山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忠提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符合规定,据此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忠的报警事项系太平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对太平湖水域的非法浮动设施进行集中清理行动,对王忠的网箱拆除行为属该集中清理过程中的一部分行为。王忠称太平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是事业单位、无行政执法权,因太平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有无行政执法和强制权及其行政管理行为是否合法,不属本案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故王忠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黄山公安分局接到赵金胜的报警后及时进行了调查并及时将调查情况告知了赵金胜,其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并解释有异议可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同时反馈给110报警服务台。因王忠的报警在后且内容与赵金胜的报警内容基本相同,不属新的报警。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人员接到王忠的报警后,直接告知其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接警受理范围及作了可向有关职能部门投诉的解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规定,黄山公安分局依法履行了职责。王忠称太平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的强拆属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及一审法院认定黄山公安分局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明显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黄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受理了王忠的复议申请,对黄山公安分局接处警事实进行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王忠,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郑璐荪审判员  查秋月审判员  刘衍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爱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