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03民初3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遵义市熙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汇川区新熙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熙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区新熙园业主委员会,贵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655号原告:遵义市熙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衡阳路新熙园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7387733XL。法定代表人:陈皞,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飞,男,汉族,1987年5月15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遵义市汇川区新熙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衡阳路新熙园。负责人:钱本强,职务:主任。第三人:贵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天津路北门提都D栋8-1号。法定代表人:蔡大均,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市熙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汇川区新熙园业主委员会,第三人贵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熙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熙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熙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熙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文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家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