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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2360号原告:刘某1,男,汉族,1935年5月12日出生,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激平,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某2,男,汉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风春,女,汉族,1962年6月15日出生,住扶沟县,21196206150625。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对被告刘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振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寇亚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