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执47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丽宽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丽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2执47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晋江市梅岭街道迎宾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82335740836J。法定代表人:纪刚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礼新,晋江市磁灶镇党委副书记。委托代理人:曾海峰,晋江市磁灶镇卫计办主任。被执行人:吴丽宽,女,199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吴丽宽行政非诉(2017)闽0582行审155号行政裁定书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据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文桂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施金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国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