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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席小怪与被执行人文艺、文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小怪,文艺,文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367号申请执行人席小怪,男,1961年10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垣曲县。被执行人文艺,男,1972年4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垣曲县。被执行人文小燕,女,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垣曲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席小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文艺、文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垣民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席小怪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我院于2017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文艺、文小燕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向申请执行人席小怪给付借款5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现被执行人文艺、文小燕已按照和解协议确定的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垣民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王发晴审判员  郭 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