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4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燕与徐梁彬、徐晶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燕,徐梁彬,徐晶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4423号原告周燕。被告徐梁彬。被告徐晶。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燕诉被告徐梁彬、徐晶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周燕自愿申请撤回对徐梁彬、徐晶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燕撤回对徐梁彬、徐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2元,减半收取491元,由周燕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褚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