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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4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燕与徐梁彬、徐晶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燕,徐梁彬,徐晶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4423号原告周燕。被告徐梁彬。被告徐晶。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燕诉被告徐梁彬、徐晶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周燕自愿申请撤回对徐梁彬、徐晶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燕撤回对徐梁彬、徐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2元,减半收取491元,由周燕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褚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