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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丽与田翠梅、王森、田长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316号申请人:王丽,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被执行人:田翠梅,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被执行人:王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被执行人:田长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振刚审判员  ��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