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从辉,肖河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5执23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新城区佐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2234352K。被执行人陈从辉,男,1980年8月26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被执行人肖河东,男,1974年9月11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从辉、肖河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825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825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