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宏海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海,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877号原告:张宏海,无职业。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39号。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沈水路600号。原告张宏海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因原告张宏海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宏海撤诉处理。审判员 祝仰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星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