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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宏海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海,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877号原告:张宏海,无职业。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39号。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沈水路600号。原告张宏海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因原告张宏海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宏海撤诉处理。审判员  祝仰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星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